影吧版权乱象丛生 监管刻不容缓

2015年,中国电影票房产值突破440亿元,环比去年增长48.23%,已成为当之无愧的电影大国。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2015年美国电影票房达到110亿美元,整个电影产业收入近千亿美元。我们与电影强国的重要差别不仅是票房,更多的是后电影市场的产值。后电影市场产值即是票房产值以外电影产品收入的总和。欧美国家的票房产值只占电影产业总产值的30%左右,后电影市场产值则占70%左右。而我国,后电影市场产值我们没有看到相关的数据统计,估计占电影产业总产值的30%左右。由此可见,我国后电影市场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近期,影吧作为后电影市场的一个新兴业态引起了业界的关注。到底什么是影吧,目前在相关影视版权上存在着一些什么问题,我们将通过下文将对此进行探究和揭秘。

 

  一、什么是影吧?

 

  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一种利用电影作品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新型业态,通常冠以“视听馆”、“迷你影吧”、“私人影院”等名称。这种业态的主要特征有:1。经营性使用电影作品,将其作为主营业务或者附属业务;2。以放映院线下线影片为主;3。未纳入电影院线行政管理的范畴,也无相应的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4。多数经营者将影片库设置在本经营场所的存储设备中,少数采用机顶盒点播方式;5。普遍采用投影仪放映,供少数观众(10人以内)在包间内观看;6。业务推广依托网络媒体(如微博、微信)等。

 

  行业内普遍将其称之为“影吧”,特指将影片片库设置在本场所的存储设备中,由观影者自主选择影片片目,供少数人在包间内观看影片的服务经营业态。

 

  二、影吧版权的李逵和李鬼

 

  既然影吧是以播放电影为主要经营要素的场所,那么其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就是业主们最关心的问题。目前有大量的“正版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方)活跃在影吧市场,每一家都宣称自己拥有几千到上万部中外电影作品,孰真孰假?影吧业主们无从分辨,苦恼不已。对于这样专业的问题,普通经营者当然是没有能力分辨。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相关负责人提供了几点可以甄别正版盗版的方法:

 

  1、片源合法≠传播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其他权利共十七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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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吧业主作为传播者向观众进行传播的行为是否获得授权,与向影吧业主进行传播的上游方(片源及平台方)是否具有版权和资质并无关系,同时不同的传播方式对应不同的著作权项,不符合影吧传播形态的版权授权给影吧使用同样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如果影吧店家不仅是使用,而是向观众(消费者)进行传播,则影吧店家转变为传播者,根据谁传播谁负责的原则,影吧店家需要根据具体的传播方式办理相应的证照并购买相应的著作权许可,不然即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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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是一个“万能”的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互联网时代使用频率最高的著作权,似乎只要跟网络有关的使用电影作品就都是用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成了一项“万能”权利,可以包含一切传播行为。事实并非如此。 参照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来分析一下影吧的情况: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要件包括:个人选定的时间及地点,即随时随地。而影吧作为特定经营场所,观众要在影吧的封闭式包间中观看,明显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随时随地”要件。同时目前大多数影吧使用的是放映机及投影机为终端,计算机设备及局域网设备往往为中端而非终端,且均为系统后台内部使用,不对公众开放,这些都不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中描述的构成条件,因此,信息网络传播权不适用于影吧这一业态的传播方式。

 

  3、利用网络传播影视作品需要资质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通过互联网传播影视作品,应当办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影吧经营者根本不符合《规定》所要求的办理资格。

 

  三、影吧正版化途径

 

  影吧经营者如何能找到既有权利保障又安全可靠的授权呢?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影吧是新业态和新技术等多方面发展的产物,提供的是集社交、文化(音乐、电影等)、餐饮、游戏等等共生的休闲场所。这种业态使用电影作品与信息网络传播电影区别在于,目前尚未纳入到具体的行政审批范畴中,也未有相应的从业证照要求。在从业资质上,有待于国家相关部门进一步管理规范,在相应的管理规定出台前,行业应以自律为主。因此,经营者们应当谨慎选择,一不留神就会成为盗版传播者,被追究法律责任。

(来源:新浪娱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