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就上诉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腾讯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暴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撤销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判决,对于深圳腾讯公司主张的50万损害赔偿数额予以全额支持。
深圳腾讯公司在一审起诉称:经公证证实,暴风网的视频播放功能中设有“极轻模式”,该模式具有深度链接腾讯网的功能,在具体呈现状态中去除了腾讯网的网址网页(包括网页上的广告)以及片头广告中出现的“跳过广告”功能按钮等信息。用户在使用该“极轻模式”时使得深圳腾讯公司不能就网站的网页广告获取直接收益,降低了用户对腾讯网的识别度,也使深圳腾讯公司丧失展示基本页面时可能获取的其他商业利益。基于上述事实,北京暴风公司通过“极轻模式”在未支付相应对价的情形下有效提高了网站的浏览量,使其商业价值也获得提升,损害了深圳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
深圳腾讯公司为此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暴风公司立即停止通过技术手段屏蔽深圳腾讯公司网站网址、网页、“跳过广告”功能按钮等信息的不当竞争行为;2、判令北京暴风公司赔偿深圳腾讯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中包括45万元经济损失,5万元合理支出。
北京暴风公司在一审中辩称:深圳腾讯公司与北京暴风公司双方虽然同为互联网行业,但各自分别经营的业务并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不存在“损人利已的可能性”。深圳腾讯公司作为视频网站平台的经营者,其最核心需要保护的商业模式是“免费+广告”、“付费+免广告”的模式,其经营收入并不是通过网址域名和网页产生。而用户在使用“极轻模式”时,深圳腾讯公司页面内播放器、片头广告获得充分还原,深圳腾讯公司的商业目的和权利得到完整充分的保障。北京暴风公司未对深圳腾讯公司页面内的任何内容进行非法篡改或替换,深圳腾讯公司诉求完全是混淆了应用类客户端软件与浏览器的使用用途,以及其分别访问的页面类型。“极轻模式’的深度链接行为是合法的,不存在非法设链的主观恶意或过错。北京暴风公司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深圳腾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二是“极轻模式”不显示深圳腾讯公司网站网址、网页及“跳过广告”按钮等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经营管理的网站虽然在服务内容上略有差异,但其提供的服务内容、形式和针对的服务对象基本相同,且北京暴风公司提供的“极轻模式”可以使网络用户直接在暴风网上观看涉案的电影电视剧,而不必回到视频源网站,该网络服务显然可以直接替代深圳腾讯公司向网络用户提供的视频播放服务,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构成竞争关系。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虽然“极轻模式”本身不显示腾讯网两址,但网址的主要作用在于标识网页来源,北京暴风公司在其网站上已经标明了视频来源的网站名称,使网络用户可以明确知道视频来自于原告深圳腾讯公司的网站,基于显示网址得到的合法利益已经得以体现,故“极轻模式”不显示腾讯网网址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北京暴风公司运营的“极轻模式”不显示腾讯网站除视频节目以外的其他网页信息,包括页面广告,以及该网站播放视频片头广告时出现的“跳过广告”功能按钮的行为。一审法院认为,该行为不应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深圳腾讯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深圳腾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北京暴风公司赔偿深圳腾讯公司经济损失45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深圳腾讯公司为了在腾讯网上提供39部涉案影片的播放服务,需要为视频提供服备器予以存储,并为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亦需要开展宣传推广等一系列经营活动,其通过必要投入、诚实经营所争取到的网络用户注意力和与此相关的交易机会,不应被他人不当利用或破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指出,作为互联网行业的经营者,北京暴风公司在本身并未承担涉案视频经营成本的前提下,仍对涉案视频予以利用,采用“极轻模式”播放涉案影片,使本应在腾讯网观看涉案视频的用户,成为在暴风网页面观看涉案视频的用户,该行为具有“不劳而获”的特点,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导致深圳腾讯公司丧失了其本可吸引网络用户而可能获得的交易机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此判决北京暴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采用“极轻模式”屏蔽深圳腾讯公司的网页内容及“跳过广告”按钮,播放来自深圳腾讯公司网站的涉案视频的行为;对于深圳腾讯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予以全额支持;驳回深圳腾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制网)